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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法外“空白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3  浏览次数:14563
核心提示: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涉试用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劳资关系的不平衡等因素,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对试用期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争议案件
  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涉试用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劳资关系的不平衡等因素,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对试用期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争议案件频发。

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试用期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人性化用工。杜绝试用期期限过长,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等行为。

对于员工而言,找到一份可心的工作不容易,在试用期内本就该尽职尽责,尤其应该尊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任性,既给自己的试用期抹黑,又给单位带来损失。当然,面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非法用工行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用工监察部门也应积极作为。针对劳动用工试用期存在的不法行为和现象,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治理和整顿,另一方面也应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从而更好地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河南商报网
编辑:河南商报网 张梓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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