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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域补充耕地 资金收取标准出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7  浏览次数:12370
核心提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筹管理办法》明确,要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筹管理办法》明确,要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份,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资金收取标准应综合占用耕地的类型、粮食产能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补充耕地任务;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资金收取标准 这样计算

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

1.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2.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3.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河南等10个省份为四档地区,调节系数为0.8。

(据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河南商报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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