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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获经适房完全产权 需缴10%~40%差价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宋晓珊  浏览次数:11101
核心提示:经适房上市第一步,补差价。如何补差价?在你放假期间,郑州市已经发布新规。 规定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郑州市从1995年开始推行经适房政策,2013年元旦起停止受理经适房申请。自此,走过18年历程的郑州市经适房选择了低调退出。在此期


经适房上市第一步,补差价。如何补差价?在你放假期间,郑州市已经发布新规。

 
规定
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


郑州市从1995年开始推行经适房政策,2013年元旦起停止受理经适房申请。自此,走过18年历程的郑州市经适房选择了“低调”退出。


在此期间,郑州市出台多项政策,来不断规范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的问题。


2月14日,郑州市发布了《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


其中明确,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外,在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也就是说未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则不受影响。

  
解读
经适房补差价有四标准

  
10%差价款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46号令),是郑州经适房发展史中标志性的文件。


《通知》提到,在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按政策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0%差价款
 
《通知》提到,按照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0%差价款

根据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40%差价款

根据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40%缴纳差价款。

作者:河南商报记者 宋晓珊
编辑:河南商报赵琦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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