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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不能自说自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12  来源:大河报  作者:赵志疆  浏览次数:14418
核心提示:据《人民日报》报道,不久前,安徽省凤阳县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在第一步的自查自纠阶段,全县84家单位有75家都递交了零报告的自查承诺书。然而,凤阳县纪委常委张树超介绍:在专项督查中,纪检部门从这些提交了零报告的单位中发现了26个问题,涉及6家

    
据《人民日报》报道,不久前,安徽省凤阳县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在第一步的自查自纠阶段,全县84家单位有75家都递交了“零报告”的自查承诺书。然而,凤阳县纪委常委张树超介绍:“在专项督查中,纪检部门从这些提交了‘零报告’的单位中发现了26个问题,涉及6家单位。”无独有偶,中部某县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地在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医疗系统收送红包、吃空饷等自查自纠活动中,部分党员干部对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所在单位在自查环节也漏洞频现,“我们早已掌握了确凿的问题线索,没想到相关单位还是提交了‘零报告’。”

面对“零报告”却不是“零问题”的现象,很多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变“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对隐瞒问题的干部,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打破侥幸心理。纪检监察部门的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值得称赞,不过,名不副实的“零报告”屡屡出现,还是给各级主管部门提了一个醒:如何避免自查自纠沦为自说自话,考验着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与监督体系,这也是决定自查自纠成效的关键所在。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专项行动中普遍设置有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自查自纠的环节。一方面,自查自纠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查找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更重要的是,自查自纠是对问题干部的提醒,给他们及时改正错误的机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犯错者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把握机会,主动整改,自查自纠可谓“自查自救”,能够防止在错误之路上滑得太远。


毋庸讳言,有些单位或个人对自查自纠缺乏足够的敬畏和重视。一些人认为揭短亮丑、主动承认错误,可能意味着会被处理甚至被处分,因此刻意隐瞒问题,这些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错误或问题不一定能被发现,因此没必要自曝家丑;与此同时,有些单位或部门没能履行好主体责任,不仔细查问题,更不仔细纠错,有的负责人甚至担心自查出本单位问题太多,会影响单位或部门形象,干脆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凡此种种,无不使自查自纠的实际效果打上折扣。


此番,《人民日报》以《自查自纠,切莫敷衍走过场》为题在头版刊文关注,足见对自查自纠及存在问题的重视。诚如报道中所言:“自查自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防线,要点在于主动发现问题,自觉抓好整改,积极防微杜渐。如果虚晃一枪走过场、避重就轻瞒实情,那么,这条教育警示的实线,就会沦为没有存在感的虚线。”自查自纠本身体现着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但同时也体现着有错必纠的刚性约束,如何保障其发挥出应有的威力,是决定这一制度永葆活力的关键所在。


“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对于个人来说,首先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自查自纠,坚决克服“等督察”“被整改”的倾向,把自查自纠贯穿于工作始终。对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来说,在自查自纠阶段,除了认真查纠自身存在的问题外,还应深刻认识到,做好本单位、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只有将问题查深、查准、查实,才能切实承担起自查自纠的主体责任。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说,除了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之外,有必要对自查自纠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严厉问责。“零报告”未必“零问题”,更不能意味着“零追查”“零问责”。只有让心存侥幸、敷衍了事者付出代价,才能确保自查自纠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大河报
赵志疆
编辑:河南商报赵琦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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