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后查封的却能先过户?法院出具说明否认多项质疑
当事人就永城法院的解释再抛疑点
2017年12月,永城的陈先生反映,自己2006年在永城法院起诉追债,法院查封了欠债方的一块土地。后陈先生在等待和申请执行这块土地能够“抵债”时,得知土地已经被过户到他人名下,“我依法追债的牌,被莫名截和(hú)”,并对法院当年办的案子提出了诸多疑问。2018年1月8日,河南商报“记者陪你去办事儿”微信公号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今年1月9日,永城市法院提供的一份相关情况说明中,对其中的数项质疑予以否认。而针对永城法院的解释,当事人表示无法接受,并对法院解释提出多个疑点。
【反映】
“以为赢了官司
结果发现被莫名截和”
2006年,永城个体户陈先生将欠债者上海大众汽车永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永城大众,法定代表人闫胜利)以及闫胜利等告上法庭,胜诉后,他等待着已被法院查封的欠债方的一块土地能够抵债,挽回损失。
但当向永城市法院申请执行时,陈先生发现这块土地已经被过户到一位叫陈福胜的人名下。陈先生说,自己追债的“牌”,莫名被“截和”了。陈福胜和陈先生一样,也是起诉闫胜利等追债的。当时的陈福胜,是永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第一,法院为我查封的土地,不准转移、抵押、变卖,可怎么会归了别人?第二,那块地的价值远超陈福胜起诉要求的追债金额,他要追25万多元,但那块相同地段、面积大致相同的土地,当年拍卖成交价是240万元。”认为当年法院办案存在诸多疑点的陈先生一方,自此踏上了控告、信访之路,不过至今没有明确结果。
这些年,陈先生方面曾去省高院信访窗口、省信访局窗口反映过问题,上级法院曾批转到永城法院由纪检部门核查。
目前担任永城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正是陈先生信访控告的对象之一、当年办理陈福胜起诉闫胜利等追债案件的审判长曹恒心。有人告诉陈先生,“他是纪检组长,你让自己查自己,你觉得可能吗?”
此事中一位重要当事人陈福胜在电话中向河南商报记者表示,“有些东西一看不合理,实际上不然。”这件事法院已经审理很多次,检察院也介入好多次,好多材料到法院看一下,就清楚了。
【争议】
为何后查封的却能先过户?
1月9日下午,永城市法院副院长肖冰芝等人来到河南商报社,针对“记者陪你去办事儿”的报道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说明中称,根据当年前后出的两份民事裁定书,永城法院认为并不存在同一法院、同块土地“打架”的情形。陈先生的那起案件中,永城法院民一庭只是裁定查封永城大众坐落处的土地10亩,既无土地四至边界,也无土地证号,而裁定书只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国土局没有签收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天后,民三庭在陈福胜起诉的案件中查封的土地,不仅查封土地的四至边界清楚,而且有土地证、裁定书和通知书送达了国土局,也被签收。
说明中还称,即使当年民一庭和民三庭查封的是同一块土地,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对已查封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永城法院并不是重复查封。
当事人陈先生提出,当年法院的裁定书和通知书中注明了是闫胜利公司坐落的10亩土地,“如果查封物不明,法院怎会下协助执行通知书?”他认为这是法律常识,“当时该公司在国土局名下、位于公司坐落处的10亩土地确权四至位置非常明确。”
对于永城法院所说的轮候查封,陈先生表示不予否认,但既然自己查封在先,那为何查封在后的陈福胜能够办理过户?“这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对于当年是否有超标的查封,永城法院的说明中称,陈福胜一案中法院查封的土地1900多平方米,经一家事务所评估价格为28.4988万元。而陈福胜起诉的标的额是25万元,加上利息和诉讼费用,不能视为超标的查封。而且以查封的土地用来抵偿债务,是当事人自己达成的协议,有给法院出具的协议书。
对永城市法院的解释,陈先生质疑,“法院查封前是否合法评估了土地价值,所说的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准确?”他持有的相关信息显示,当年那块土地相同地段、面积大致相当的地,包含一些厂房等,被同样追债的一家银行委托拍卖,最终成交价是240万元。
当年这两起案件的核心当事人闫胜利在电话中表示,按照2006年当时的地价算,查封并转让给陈福胜那块土地的价值,比他欠陈福胜钱的金额要高。但具体价值多少,闫胜利没有说出数字。
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谁发的?
当年那块被查封的土地,究竟是如何过户到陈福胜一方的?
永城法院说明称,当年法院只是查封了土地,未向永城国土局发任何协助土地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要求国土局自接到通知3日内将涉案土地过户登记给陈福胜。
对于陈先生出示的一份“将土地过户登记给陈福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永城法院在说明中提到,那个通知书上虽盖有法院印章,但不是永城法院工作人员所为,“况且,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当事人办理土地过户是自己协商办理的”。
陈先生表示,法院这一说法和商丘市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书有“打架”。
这份2016年商丘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中显示,经调查,商丘市检察院认为那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加盖了永城法院公章,经鉴定公章真实,但没有执行裁定书。另外,这份通知书的执行内容也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且通知书未由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永城市国土局,而是由陈福胜送达,国土局也正是依据这份通知书,将土地过户给了陈福胜。
检察院还认为,永城法院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中存在渎职犯罪隐患,那份通知书的制作和送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建议法院撤销那份通知书,依照有关规定纠正错误,限期回复。
“如果说通知书不是法院所为,那法院没查一下是谁私自盖了法院的印章?是否涉嫌渎职?该追什么责?法院印章管理失控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这么多年的损失谁来承担?”陈先生提出诸多疑问。
检察建议书是否回复?
永城法院方面称,2016年法院收到商丘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永城市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回复。
当事人陈先生一方表示,截至现在,多次向商丘市检察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得到的答复仍是未收到永城法院直接的书面回复。另外,检察建议书中建议永城法院撤销当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即陈福胜办理土地过户相关的通知书),并依照有关规定纠错,但他没有听说“撤销”与“纠错”的结果。他的案件“一直无人搭理”。
商丘检察院是否收到了永城法院的回复?商丘市检察院一名相关负责人对河南商报记者称,自己正在培训学习,此事要等学习结束后,请示原领导后回复。
永城市法院副院长肖冰芝表示,回头可以将法院的回复内容提供给记者,但现在不行。至于当初回复的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
【专家】 维护法律权威最重要
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北师大刑法学博士贾佳指出,本案中基层法院办案存在多处明显问题,不仅应当书面回复上级检察院的建议,而且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错误,对于涉案人员也应当予以追究。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检察建议书回复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就建议书所提出的“渎职”和“纠错”两个问题进行实质性解决。“法院的过错明显,两起查封,法院均下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结果查封在后的过户了土地,查封在先者权益没得到保障,这怎么解释都说不通,不符合基本法律常识。”
张少春认为,目前法院如何及时纠错、如何保障当事人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至关重要。
1月10日中午,永城市法院相关人员一行与河南商报记者会面。在此次约定进行说明的会面中,针对目前存在的疑问,永城法院相关人员却回避不谈,称“我们回头再详细说”。
编辑:河南商报赵琦
来源: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