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暂时停止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四款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5.暂时停止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6.暂时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条内容,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7.暂时停止实施《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8.暂时停止实施《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里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9.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10.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11.暂时停止实施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容,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12.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13.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14.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16.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政府网
编辑:河南商报赵琦
来源:中国政府网 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