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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婚外情 该不该支付妻子精神抚慰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0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孙科  浏览次数:11429
核心提示:河南商报讯(记者孙科通讯员刘震)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后,法院会如何判定其对另一方的赔偿?  周某与林某结婚后育有一儿周某甲(已独立生活)、一女周某乙(2008年出生)。后来周某在济南工作期间,与另一女子同居并生育一男孩。随着夫妻矛盾

       

            河南商报讯(记者 孙科 通讯员 刘震)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后,法院会如何判定其对另一方的赔偿?

  周某与林某结婚后育有一儿周某甲(已独立生活)、一女周某乙(2008年出生)。后来周某在济南工作期间,与另一女子同居并生育一男孩。随着夫妻矛盾不断加深,林某把周某告上法院。

  据了解,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某村建有院落一处,包括堂屋三间、东屋两间、大门和院落。其中三间堂屋系婚前被告父母所建,婚后由原被告居住。另外,2010年12月1日,被告周某在某运输公司分期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购买时被告周某出资30%、贷款70%。后因欠某运输公司6万元未还清,由被告父亲周某山偿还,后被告周某将该车辆过户至其父周某山名下。

  2017年,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予以准许;2.婚生女儿周某乙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为11696.74元(按照河南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30%×9年=31581.20元。3.被告周某赔偿给原告林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情是否应当支付另一方精神抚慰金。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

  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现已不在被告名下,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辆现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男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河南商报讯记者 孙科 通讯员 刘震     河南商报编辑 赵琦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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