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由省商务厅拟订全省经开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经开区设立、升级、扩区、调整、退出的审核,开展统计分析,对经开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督查和综合考评。省级经开区设立原则优先选择对外开放度高、利用外资好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依托省定产业集聚区设立省级经开区。名称为“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设立省级经开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法》指出,一是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前景良好;二是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明确;三是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四是建立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五是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度:申报区域内第二、三产业近两年增加值均达到40亿元,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2.5亿元,近两年累计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2.5亿美元或实际引进省外资金累计达到100亿元,主导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达到70%。
申请设立省级经开区的审批流程是什么?《办法》要求,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经开区的申请,省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对拟设立的省级经开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最后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设立省级经开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提交关于设立省级经开区的请示、基本情况、城市规划、拟设立省级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等材料。
同时,符合国家级经开区评定条件和指标要求的省级经开区,可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于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基本开发完毕,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明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开区可申请扩区。经开区可结合产业规划,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此外,《办法》还强调,将对经开区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考核末位的省级经开区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考核处于末位的省级经开区,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经开区资格。退出省级经开区管理序列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退出国家级经开区管理序列的,按省级经开区进行管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经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