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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5  浏览次数:11105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关彩晴 通讯员 韩露 韩莹莹6月5日,洛阳市2023年文物协同保护新闻发布会举行,现场发布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全省首例因非法修复可移动文物被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经法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关彩晴 通讯员  韩露 韩莹莹 

6月5日,洛阳市2023年文物协同保护新闻发布会举行,现场发布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全省首例因非法修复可移动文物被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李某某在倒卖文物过程中,为提高文物的销售价格,委托无文物修复资质的被告张某对文物海兽葡萄镜进行除锈等非法处理,李某某为此支付张某2万元费用。

根据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海兽葡萄镜属唐代器物,为一级文物。经专家评估,二被告的非法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对已成事实的破坏无法复原,只能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清除文物表面有害物质,控制文物保存环境,使文物能够更长久地保存。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等价值,且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二被告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该院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二被告无资质擅自修复涉案文物的行为,不仅给文物本体造成损害,更严重破坏了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等价值,使社会公共资源受到减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二被告的行为与涉案文物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连带支付文物修复保护费用2.95万元;被告李某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全省首例因非法修复可移动文物被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以该案审理为契机,5月3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里头夏都遗址博物馆挂牌成立全省首个“黄河文化司法保护基地”,并积极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文物局沟通、会商,形成了《关于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法院审判、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文物保护工作合力,引导全社会树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意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文物保护工作是跨部门、跨系统的综合性工作,文物的司法保护也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不能“躲进小楼成一统”,必须强化协同配合。

下一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通过“执法+司法+基地”模式,综合运用刑事惩治犯罪、行政监督预防、民事定纷止争、基地宣教警示功能,实现法治力量对黄河文化的全面、集中、精准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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