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省政府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征税范围。根据规定,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纳入了缴税范围,但税额标准较低。
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郭贵明介绍,在费改税之前,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民生活用水确实不用缴纳水资源费。新的税改政策对部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用水实施征税,目的是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按照规定,农业生产用水超限额之后才需要缴税;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每天供水规模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对象在1万人以上的,并且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才需要缴税。
新的规定也充分考虑到了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实施办法列举了不缴纳水资源税的六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指出,村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取水不用缴税;家庭生活和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不用缴税;农业抗旱必须临时应急用水的,也不用缴税。
郭贵明分析,目前水利部门正在委托技术单位对各地用水限额进行测算。多数农户一般不会超过限额,不用缴税。而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其经营规模需要核定;管理单位有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村组,还有承包出去的,这也需要予以区别和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才需要缴税,每立方水缴税0.1元。综合看来,费改税后,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影响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