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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复”唐代一级文物致损坏,全省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7  浏览次数:10059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关彩晴 通讯员 韩莹莹5月16日下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适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案件。2021年上半年,被告李某某在倒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关彩晴 通讯员 韩莹莹

5月16日下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适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案件。


     2021年上半年,被告李某某在倒卖文物过程中,为提高文物的销售价格,委托无文物修复资质的被告张某对文物(海兽葡萄镜)进行除锈等非法处理,李某某为此支付张某2万元。经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该海兽葡萄镜为唐代、一级文物。经专家评估,二被告的非法“修复”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对已成事实的破坏无法复原,只能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清除文物表面有害物质,控制文物保存环境,使文物能够更久的保存。结合相关标准和文物实际情况,拟定文物修复所需费用为2.95万元。经履行公告程序,限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月28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次庭审主要围绕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二被告的“修复”行为是否属于文物损害行为及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相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洛阳市博物馆的专家出庭发表专业意见,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此案件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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