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反馈的联动信息,被执行人谢某已入住在信阳市某酒店,请你团队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2023年4月9日18点35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快执二团队范聪瑞法官接到执行指挥中心的调度指令后,立即调派警力奔赴信阳市,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谢某采取拘传措施。
当晚21点33分,快执二团队4名干警到达被执行人谢某入住酒店。经向酒店负责人核实,核验了被执行人谢某入住登记信息属实,谢某与同行3人分别入住三个楼层的4个房间,但调阅监控录像显示,此时4人均未在房间内。快执二团队研判后认为,被执行人谢某并未意识到行踪已经暴露,谢某与同行人员外出就餐的可能性较大。于是,执行干警分头快速勘察了酒店楼层及出路等情况,制定了行动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计划在房间周围进行蹲点布控,待谢某回到酒店,将第一时间实施拘传。为确保行动顺利进行,经快执二团队与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对接协调后,酒店也同意配合法院采取执行行动,必要时由当地公安机关提供警力支援。范聪瑞与两名执行干警分别在三个楼层的监控室,实时查看监控信息,另一名执行干警身穿便服在酒店门口外围警戒,团队干警通过应急值守GIS系统保持在线沟通。
凌晨0点03分,监控室的屏幕上终于出现谢某与同伴的身影。范聪瑞发出集合指令后,4名执行干警按照行动计划汇合,一同前往八楼执行拘传。身穿便服的执行干警汪博负责敲门及话术沟通,范聪瑞与执行干警柏洋分别在房间两侧埋伏守候。经过敲门沟通,被执行人谢某打开了房门,执行干警立即冲入屋内控制住现场,并向谢某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确定谢某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向其宣读了《拘传票》内容,面对亮锃锃的手铐,谢某急忙联系公司财务人员安排打款事宜,并一再声称:“我是个诚信的人,我不是不还钱,只是不服判决。”
原来,被执行人谢某与南阳市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塔式起重机设备发生纠纷,经宛城法院审理,判决谢某向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8999元及利息。但就租赁期间的设备维修、安装费问题,谢某不服判决内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规避法院执行。
汪博利用移动执行PAD终端,现场制作电子询问笔录,采集了谢某的生理特征信息和电子签名,并自动上传到执行办案平台同步存证。
凌晨2点39分,102449元案款通过“银法通”案款管理系统完成支付,该案款项全部缴纳到账,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