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能否主张返还?近日,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吴女士诉称,2009年1月与丈夫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和睦幸福。自2020年初,吴女士发觉丈夫言行异常,常常沉迷微信聊天,后吴女士发现丈夫多次赠与周女士数额较大财物,并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女士返还受赠财物共计124678元。
唐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如下事实:陈先生与周女士因生意合作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其间陈先生多次赠与周女士手机、首饰等财物,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及法庭调查,最终认定合理财物金额为492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陈先生对周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周女士应返还原告吴女士合理损失49292元。
在此法官提醒,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陈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