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南阳市唐河法院执行局陈俊英团队收到一起标的额为14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当天即约谈双方代理人促成协议,顺利执结,高效率办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龚某定与曾某锋为合同纠纷一案,唐河法院经审理做出(2022)豫1328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曾某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龚某定投资款140万元。曾某锋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曾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龚某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月11日,该案件分配到执行干警陈俊英的手中。中午12:00,刚参加完凌晨集中执行行动的陈俊英顾不上休息立即着手了解案情,对案件由来认真研究。下午14:00,陈俊英通知该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法院进行当面沟通。他一边认真听取双方各自意见,针对矛盾焦点提出可行性建议;一边耐心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晚上19:00,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自愿将所开发的两套商铺作价14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至晚上20:00,制作、签订和解协议,办理结案手续,整个过程一气呵成。陈俊英的办案效率赢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