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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实名登记过滥”,势在必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5  浏览次数:6744
核心提示: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就网络安全问题表示,建议进一步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包括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认真研究用户实名制的范围和方式,避免信息采集主体过多、实名登记事项过滥等问题。(详见今日本报AⅠ12版)认真研究用户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就网络安全问题表示,建议进一步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包括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认真研究用户实名制的范围和方式,避免信息采集主体过多、实名登记事项过滥等问题。(详见今日大河报AⅠ·12版)

    “认真研究用户实名制的范围和方式,避免实名登记过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王胜俊副委员长提出的这一建议,无疑非常值得点赞,具有十分明显的现实合理必要性和针对性。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我国,各种名目的“实名制”一直存在十分突出的过多过滥倾向——在许多社会管理领域,一旦相关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加强管理”,无论是否足够合理必要,“实名制”往往都会成为“加强管理措施”一个重要选项。

    很明显,大量明显过多过滥的“实名制”或者说“实名登记事项”,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会在“生活便利”层面,给民众在相关办事、消费过程中,带来诸多不便甚至是麻烦,而且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来看,它事实上也是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处于某种“裸奔”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诚如王胜俊披露的,“检查发现,有的互联网公司和公共服务部门存储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但安防技术严重滞后,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和盗用。一些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少数‘内鬼’为牟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致使用户信息大批量泄露”。

    这种背景下,无论为了减少民众的办事不便,还是为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信息泄露,“认真研究用户实名制的范围和方式,避免实名登记过滥”,无疑都显得势在必行。那么具体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实名登记事项过滥”,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或许不可或缺。

    其一是,“合法性”原则。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行为法治原则,任何“实名制”的实施,都必须首先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确保“于法有据”。也就是说,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名制”,都应被认定为属于“过滥”的“实名制”,应该坚决予以撤销、叫停。

    其二是,“合理必要”原则。任何“实名制”措施的实施,除了合法性,还应同时具有充分的合理必要性,这意味着,如果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也能达到相应的管理目的,则不应轻易实施“实名制”这一具有很大“信息泄露风险”的管理措施。

    其三是,必须确保“实名制”能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实现充分平衡、兼顾的原则。当然,应该承认,在许多社会管理领域,“实名制”确实必不可少,如银行金融、网络通讯等领域,但即便这些领域的“实名制”确属必要,在施行的同时,也必须同步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意味着,如果某个领域、部门没有能力充分保护其所登记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那么即使确有实名登记的必要,也不能轻易施行“实名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明明有能力有条件更好保护实名信息,却没有充分履行自身保护、“把关”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一旦出现因施行“实名制”而产生的信息泄露,必须强化问责追责,严厉追究这些单位和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让其为自身“只顾实名登记,而不顾实名保护”的行为,付出足够的法律代价。
来源:大河报
记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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