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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参加美容店优惠活动 半路反悔需担责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次数:11030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秦林滋每年双十一,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无独有偶。当火热的双十一撞上风靡的美容活动,会发生什么事?日前,南阳市唐河县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发生在双十一的美容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11月11日,张某经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秦林滋

每年“双十一”,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无独有偶。当火热的“双十一”撞上风靡的美容活动,会发生什么事?日前,南阳市唐河县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发生在“双十一”的美容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11日,张某经营的美容店举办“双十一”优惠活动,活动内容为:顾客充值3800元即送价值5980元的产品,顾客在参与活动后可以任意挑选店内的产品并在店使用,享受美容店提供的洁面、护理、按摩等美容服务,直至5980元消费完为止。为了明确顾客消费记录,张某还制作了消费明细清单簿,清单上载有“日期、美容项目、产品名称、产品价格、付款情况、员工签名、顾客签名”,台账由美容店记录,顾客在每次开封启用产品后予以签名确认。

“双十一”当天,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顾客杨某发送了活动内容,并询问杨某是否参与,杨某在微信上回复参与但并未支付3800元。后杨某在店内消费数次,认为店内美容师的按摩手法过于生疏,并且使用店内一些产品后皮肤出现严重过敏现象,向张某表示不愿意再消费,并不再支付3800元。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将顾客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价款。

庭审中,张某、杨某对是否应当支付价款、应当支付多少钱产生争议。后法庭通过审查明细清单中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出杨某参加活动后实际开封启用的产品价格,结合服务合同的特征,对于未实际使用的部分,扣除其中的服务费,本案酌定为500元,最终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张某合同款共计2307.44元。

作为消费者,在参与交易金额较大的活动时,尽量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面对商家提供的合同,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作为商家,尤其是近年来的美容美体行业的经营者,在顾客进行消费时,认真做好台账工作以免出现账目争议;在订立合同时,与顾客确定好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质量等细节;消费者违约时,也应当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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