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供热时间企业提前供暖政府给补贴
《办法(草案)》规定,我省供热起止时间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不过,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关键词】供暖缴费停热12小时以上的,减收热费
《办法(草案)》规定,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关键词】供热温度供热期内,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
《办法(草案)》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如果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对于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但是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关键词】我有话要说对于供暖有建议,请在25日前报名
据悉,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就《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立法听证代表和旁听人,详情请看本报12月19日AI·12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