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诚和信任是婚姻幸福美满的基础,双方在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防止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给婚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幸遇到了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该怎么办?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溧河铺法庭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女方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男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被男方起诉。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与其母亲曾被媒人告知,被告大脑曾经受过刺激。双方婚前见面期间,被告表现正常。之后双方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犯病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发现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被告一直没有如实告诉自己。原告遂以被告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并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返还彩礼。
因该案件事实清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被告及其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
该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属于医学上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婚前曾如实将患病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彩礼部分应当按照婚约财产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