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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酒后洗澡溺亡谁之过?社旗法院这样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7  浏览次数:9280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焦典范生命只有一次,溺水只差一念。花季少年酒后洗澡溺亡,失去了年仅十四五岁的生命,家属悲痛欲绝,将雇主、用餐饭馆、同去游泳的伙伴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这溺水身亡谁之过?2021年9月,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焦典范

生命只有一次,溺水只差一念。

花季少年酒后洗澡溺亡,

失去了年仅十四五岁的生命,

家属悲痛欲绝,

将雇主、用餐饭馆、同去游泳的伙伴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

索要赔偿。

这溺水身亡谁之过?

2021年9月,经在南阳市社旗县某火锅店务工的来某介绍,某火锅店招用牛某为服务员,月工资1800元,提供住宿。当日下午牛某即在该火锅店工作,当晚10点左右,来某、牛某、王某三人相约出去喝酒,该火锅店未对牛某就寝、外出情况进行约束管理。10时30分许,来某、牛某和王某到某大排档聚餐,三人先后向该大排档要了十五瓶啤酒,其间牛某与王某曾因饮酒过量到卫生间呕吐,三人喝至次日凌晨时分。席间,王某到邻近的某河,从河里摸上来一条鱼放在餐桌上,让来某和牛某看。

聚餐结束后,王某首先提议下河看鱼,牛某说下河泡脚,三人一同来到某河岸边。牛某、来某把衣服脱下,先后下水,王某则在河边拿手机照水、看鱼。牛某和来某沿台阶下水的过程中,王某则离开河边找棍子。来某下水时,踩到水里的台阶,失足滑倒在水里,喝了几口水后,就往岸边游去。此时,来某发现牛某溺水在水里扑腾,试图救助,但被牛某拉着胳膊、按着头,无力施救。来某挣脱牛某游回岸边,试图解开鞋带用鞋带救牛某,但又感觉不行。

此时,王某回到河边得知牛某溺水,来某让王某去路上喊人,但没喊来人。来某跑到之前就餐的大排档,告诉前台收银员,说有人掉河里了,收银员告知该大排档的经营人张某,张某喊着经理等人赶到河边施救。河里已不见动静,顺着河往下游找,也没找到。来某打了“110”“119”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警察和消防人员赶到后立即展开救援,次日上午10时许,牛某被打捞上岸时已死亡。牛某父母因赔偿事宜,诉至社旗法院。

社旗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牛某在该案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过量饮酒后下河游泳,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自己溺水死亡,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二原告作为牛某的父母,本应为牛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牛某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却放任牛某未满十五周岁外出务工,使其脱离父母监护单独生活,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对牛某的保护、监管义务,致使牛某饮酒后下河游泳溺水死亡,二原告具有较大过错,对牛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案中,受害人牛某与被告来某、王某均系年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三人在聚餐时共同过量饮酒,处于危险状态。被告王某在饮酒期间从河里摸上来一条鱼放在餐桌上,在饮酒后首先提议下河看鱼,三人共同来到河边活动,人身危险性显著增加。此项危险行为是导致牛某溺亡的诱因。在牛某脱衣下河游泳时,被告来某、王某未加劝阻,来某也脱衣下水,积极参与危险行为,在牛某溺水后被告来某、王某虽尽力救助,但不足以弥补其在共同饮酒、邀约下河危险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故被告来某、王某对牛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又因其二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有财产可供赔偿,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某火锅店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牛某为服务员,既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也未将招用情况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应对牛某承担安全保护义务。被告某火锅店在为牛某提供住宿的情况下,对其就寝和外出情况没有进行约束和管理,致使牛某在就寝时间外出饮酒后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资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国家对经营者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一旦违反该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当然是过错行为。该案中,牛某、来某和王某三人来到被告张某经营的某大排档用餐饮酒,该三人处于十四五岁年龄,在三人向该大排档服务人员提出购买啤酒时,服务人员通过三人的外貌特征言行举止可以判明其属于未成年人,或者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该大排档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向该三未成年人出售了十二瓶啤酒,三人喝完后又向其出售三瓶啤酒。酒精对人的精神具有麻醉作用,饮酒后人的反应能力、对自我的控制能力、对危险的判断能力均会下降,饮酒后从事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将增加该行为的危险性。牛某、来某和王某在饮酒后到河边活动,牛某与来某脱衣下河游泳,牛某最终溺水死亡。该大排档违法出售啤酒导致牛某等人再实施以上危险行为的危险性增大,该出售啤酒的行为与牛某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大排档经营者被告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来某父亲、被告王某父亲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被告某火锅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宣判后,某火锅店、大排档的经营人张某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大好年华不幸溺亡,令人心痛。但家庭监管和孩子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缺失,是更应该反思的地方。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值得我们每个人警醒,社会、家庭、学校、各职能部门等都要重视起来,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未成年人在受教育过程中,因身心发育不成熟,预判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渴望及早接触社会,获得独立和自由。在此过程中容易经不住诱惑,作出冲动行为,需要社会、家庭等多方保护,父母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子女的饮酒、交友等行为应加以约束、劝导。同时,也希望餐厅等营业场所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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