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红泥湾法庭庭长秦柯在辖区栗树科村村委会院内开庭审理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该村28名党员干部旁听庭审后,对法院巡回审判到乡村的开庭普法做法赞不绝口。
原告齐某与被告朱某同为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栗树科村村民。2022年3月7日,朱某雇挖掘机将齐某使用的一间石棉瓦房推倒,并损害原告约40平方米菜园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恢复推倒的石棉瓦房原貌,恢复损坏的40平方米菜地原貌并赔偿土地上青苗款1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朱某随即提出反诉,认为自己的爷爷朱某邦按照农村习俗过继给朱某伍,给朱某伍生养死葬,朱某伍去世后,朱某邦按照农村习俗继承朱某伍的房屋及院子。因房屋闲置,齐某提出借用,在房屋顶放置了一些石棉瓦,在院子种植蔬菜,现朱某请求法院判决齐某返还房屋并将该房屋周边的地面附属物清除干净,反诉费由齐某承担。
庭审查明,该案房屋原所有人是朱某伍,朱某伍系五保户,无儿无女,已因病于1996年去世。被告朱某的爷爷在42岁时过继给朱某伍,在朱某伍死亡时以儿子身份为其按农村风俗埋葬,原告齐某系朱某伍的堂侄媳,在朱某伍去世前患病时照顾过朱某伍,称朱某伍去世前将房子以500元卖给了原告,但并未举证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房屋系五保户朱某伍所建,原告齐某虽然修缮使用,但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朱某的爷爷朱某邦虽然过继给朱某伍,但与朱某伍并未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也没有朱某伍的遗嘱,朱某邦并非朱某伍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因此,被告朱某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因朱某伍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该房屋应归村集体所有。
经过多方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宛城法院巡回法庭遂当庭作出判决:一、本诉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蔬菜损失500元。二、驳回本诉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诉原告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朱某负担。
庭审活动结束后,法官秦柯结合案件对参加旁听的28名党员干部进行了“以案说法”。此次巡回审判活动,不仅以送法上门的方式减轻了当事人双方的诉累,还以生动准确地审判实践增强了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为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夯实了法治基础,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