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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家卖假货 被判退赔十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吴军  浏览次数:8310
核心提示: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商家被判“假一赔十”,淘宝无责任,淘宝商家卖假货,被判退赔十倍。

 

  11月24日,《商家卖假货,淘宝有没有连带责任》经《河南商报》报道后,引起广泛热议。杜先生因在淘宝买到了假货,遂起诉了淘宝及其卖家许××。12月4日,杜先生收到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决书。

  “只判许××有责任,淘宝却没责任。”杜先生称,他对这个判决很不满意。“但我决定不再上诉了,作为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费时费力费心。”

  【判决一】

  淘宝卖家

  对消费者增加赔偿

  

  12月4日,郑州消费者杜先生收到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河南商报记者浏览发现:被告许××(淘宝卖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增加赔偿原告购物损失28512元;驳回原告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元,原告负担79元,被告负担51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11月23日,此案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律师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一、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卖家许××卖假货时,淘宝该不该负连带责任。二、在淘宝卖家许×ד失联”时,淘宝该不该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认可杜先生索赔的理由,扣除淘宝之前曾退还杜先生的3168元,判许××再赔28512元。

  

  【判决二】

  淘宝卖家销售假货

  淘宝为啥没责任

  

  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对涉案商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向原告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所以,原告主张淘宝明知或者应知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证据不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要求淘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0日,杜先生在淘宝网上一家名叫“Robam老板厨具”的店铺花3168元买了一台抽油烟机,店铺产品页面上公开承诺“假一赔十”。11月2日,杜先生来到老板厨具郑州的售后部门,得知自己买到了假“老板”。

  随后,杜先生联系杭州工商部门并让杭州老板厨具的厂家进行了检测,最终确定所买产品不是杭州老板厨具生产的正牌产品,而是假冒产品。经过电话沟通,杜先生从淘宝获悉了卖家许的电话等个人信息,但是一直和许××联系不上。

  于是,杜先生把许××和淘宝一起起诉到了法院并提出了三个诉求:要求许××赔偿10倍损失31680元;要求淘宝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1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许××未出庭,淘宝代理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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