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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16岁少年屡次盗窃且敲诈勒索他人,法院对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2  浏览次数:920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张治中 通讯员刘娟5月11日下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这是依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宛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张治中   通讯员刘娟

5月11日下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这是依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宛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8月5日,16岁少年郭某指使13岁的蒋某和白某,约白某同学郭某某出去游玩,在游玩过程中,白某将郭某某手机偷走,后郭某三人将手机以4500元卖给二手手机店,郭某分得1900元。

2021年8月27日,郭某与姚某、董某、翟某预谋敲诈蒋某。随后郭某将蒋某约至白河边坐船游玩,其间引诱蒋某安排与蒋某同来的白某、杨某盗窃,将张某漾携带的苹果手机偷走。后郭某等人以蒋某、白某偷手机为由,向二人索要赔偿11000元。2021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郭某、董某、翟某将蒋某、白某带至某酒店二楼休息厅,继续索要赔偿。凌晨5时许蒋某、白某两人趁机离开。

另查明,郭某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9月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宛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指使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盗窃他人财物,并以他人盗窃手机为由向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办案过程中,法官发现,郭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教育缺失有直接关系。郭某生活在离异家庭,父母离婚后,母亲又另行组成了新的家庭。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其进行严格教育,也未能及时全面地关注其感情需求。在结交朋友方面,郭某交友混杂,自我约束能力差,家长也没有及时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法官向郭某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郭某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尽到监护义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家长应对孩子多些关注和引导。在今后工作中,宛城法院也将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履行好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职责,做实做细各项举措,推动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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