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对于扶贫开发工作也十分重要。条例草案对政府在金融扶贫中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推进金融精准扶贫,结合实际依法设立扶贫脱贫发展基金和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扶贫脱贫项目;建立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融资担保、信用评定、风险防控、风险补偿和产业支撑机制,加强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条例草案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金融扶贫,要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精准扶贫相关保险产品,让金融扶贫惠及更多贫困户。
农村致贫的原因复杂,为了更好地做到精准识别,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要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信息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贫困户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分析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