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审议修改稿)。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学勤做了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焦点
城市规划要预留风道
驱霾,“穿城风”也能有贡献。城市风道,被写入了审议修改稿。
在之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状况,突出源头防治,在城市规划中有必要体现预留大气流动风道,提高绿化率和水面率的内容。
张学勤介绍,对此,审议修改稿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提高城镇绿化率和水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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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
排污信息要公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环保信息也不例外。
张学勤说,审议修改稿新增了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中,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污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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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公交、出租
应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针对汽车尾气污染,审议修改稿规定,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审议修改稿还规定,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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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作为农业大省,秸秆焚烧,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痛点”。
张学勤介绍,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审议修改稿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具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另外,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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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要设计专用烟道
治理餐饮油烟污染,审议修改稿中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新建居民住宅楼应当涉及专用烟道。
另外,审议修改稿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治挥发性有机溶剂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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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监测不到位
最高拟罚10万元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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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柴油车不控排污
最高拟罚5000元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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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规放烟花爆竹
最高拟罚1000元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