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
一、严禁脱离党的领导,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对上级决策部署讲条件、打折扣、搞变通。
二、严禁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瞒报、谎报、漏报、缓报个人有关事项,或者重大事项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三、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超标准安排或者接受公务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将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支付的费用由监督对象支付或者报销。
四、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插手干预或者从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纵容、默许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谋取特殊照顾和私利,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名义搞特权、办私事。
五、严禁跑要职务待遇、说情打招呼、委托授意他人拉票,干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人事安排。
六、严禁以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吃吃喝喝、相互请托。
七、严禁在工作中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指手画脚、耍个人威风,对工作无故拖延不办,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合理诉求不闻不问,接待群众生冷硬推、敷衍塞责。
八、严禁私存线索、打听案情、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以案谋私,搞选择性办案、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九、严禁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擅自扩大审查调查范围、私自接触审查调查对像,延长谈话时间,体罚或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对象,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擅自截留、挪用和处置涉案款物。
十、严禁追求低级趣味,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造谣生事、恶意诽谤、诬告陷害、诋毁他人名誉,工作日期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眼里不揉沙子”,较真碰硬、刀刃向内,坚决防止“灯下黑”。对违反上述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不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坚决调离;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主体责任、领导责任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