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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不到一年自燃 法官巧妙化解矛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0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孙科  浏览次数:4478
核心提示:2015年3月21日,王某通过固始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购由马鞍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某品牌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轿车一辆,车款138900元。次年2月9日18点左右,王某停放在固始县某商业住宅小区的该车辆突然自燃,还把旁边的另一辆轿车引燃,两车报废。
        2015年3月21日,王某通过固始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购由马鞍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某品牌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轿车一辆,车款138900元。次年2月9日18点左右,王某停放在固始县某商业住宅小区的该车辆突然自燃,还把旁边的另一辆轿车引燃,两车报废。

王某在与厂家、区域代理商、销售商协商未果后,2016年4月6日,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厂家和区域代理商、销售商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因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147343元。区域代理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厂家追偿。

案件判决后,厂家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8月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9月案件在重审阶段,固始县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聂士峰采取以思想劝解为主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言以利害、释法析理。最终,经过聂士峰因势利导的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某品牌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自燃损失款105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同意将自燃车辆连同车辆所有手续以10000元转让给被告固始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于车辆过户时支付给原告。

编辑:河南商报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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