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与厂家、区域代理商、销售商协商未果后,2016年4月6日,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厂家和区域代理商、销售商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因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147343元。区域代理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厂家追偿。
案件判决后,厂家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8月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9月案件在重审阶段,固始县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聂士峰采取以思想劝解为主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言以利害、释法析理。最终,经过聂士峰因势利导的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某品牌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自燃损失款105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同意将自燃车辆连同车辆所有手续以10000元转让给被告固始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于车辆过户时支付给原告。
编辑:河南商报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