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2021年11月6日,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表示,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邓州市已于2020年起在全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中还鼓励群众揭发违反禁燃、禁放、禁售的违法行为,群众可以提供举报线索。凡是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元;凡是举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经查实构成犯罪、被处刑事打击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编辑 苗亚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