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等影响大气质量的“心肺之患”,如何管理、怎样处罚一直备受关注。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初审阶段。会议现场,河南省环保厅厅长李和平对《条例(草案)》做出了说明。
【燃煤污染】
市内禁建20蒸吨
及以下锅炉
违规最高罚20万元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同时,市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污染】
重型柴油车“冒黑烟”
要挨5000元“罚单”
《条例(草案)》显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此外,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市、区)政府、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扬尘污染】
工地超仨月不开工
应采取防尘措施
《条例(草案)》指出,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遮盖等防尘措施。
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外,贮存煤炭、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覆盖,都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工业污染】
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最高罚20万元
根据《条例(草案)》,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他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此外,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监测机构未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则停产整治。
【禁烧】
露天焚烧垃圾
最高罚10万元
城区内焚烧落叶受罚,在人口密集区燃烧垃圾将重罚。
《条例(草案)》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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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卓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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