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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法院强制交付被依法拍卖的标的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3  浏览次数:10457
核心提示:河南商报记者张治中 通讯员魏旭倩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该院法警队的协助下对一宗占据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搁置物进行强制腾空。经查,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纠纷需偿还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59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
 河南商报记者张治中 通讯员魏旭倩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该院法警队的协助下对一宗占据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搁置物进行强制腾空。

经查,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纠纷需偿还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59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宛城法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了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141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厂房,经一拍、二拍流拍后,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接受了该财产以物抵债。

但在强制腾房公告贴出后,有案外人提出异议。案外人称,2010年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000万元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若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名下土地使用权作为抵偿。该约定属“流押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宛城法院认为,案外人不能依据其与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其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财产具有合法权属或者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案外人主张其系涉案土地权利人不成立,案外人异议被驳回。驳回裁定生效后,宛城法院执行局遂启动强制腾房程序。

2021年8月10日,宛城法院执行局组织10名干警,在8名法警的全力配合下,对内乡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实施强制腾出。在腾出过程中,上述案外人出现在执行现场,极力阻碍执行,执行干警向其讲明法律关系,释法析理,并对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合理建议,案外人最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18名干警从上午8时至晚上7时,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经过10多个小时的连续作战,将拍卖标的物上的物品圆满腾出并交付给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编辑 吕瑞天 施尚景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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