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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8  浏览次数:10721
核心提示: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郑娜 沈驿昊毒品犯罪作为一项严重刑事犯罪,不但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且容易衍生其他犯罪,滋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第34个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6月16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
 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郑娜 沈驿昊

毒品犯罪作为一项严重刑事犯罪,不但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且容易衍生其他犯罪,滋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第34个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6月16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丘某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某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曹某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丘某明(化名王某华)与被告人曹某志租用曹某志在新野县上港乡某村的厂房和设备非法生产苯丙酮类化学品;2018年9月份,被告人丘某明联系从事化工工艺的被告人郭某波到厂内负责设备维护、改造,并进行试生产。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丘某明用化名“王某华”与被告人曹某志签订生产“苯丙酮”的租赁合同,并出资由被告人郭某波对全套化工设备进行采购升级改造,其间,被告人丘某明负责原料采购、生产和销售,被告人曹某志帮助雇佣工人、联系司机运输,被告人郭某波在厂内负责设备维护等工作。2019年4月至同年11月25日,三人共生产4.5吨苯丙酮销往广西宁明、江西瑞金等地。

判决结果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明、郭某波、曹某志无视国家法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决被告人丘某明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郭某波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曹某志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依法追缴三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丘耀明、郭继波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认为该案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宣判

6月16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在新野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近年来,南阳两级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强化财产刑的适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价值评判功能和引导功能,为平安南阳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编辑 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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