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对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并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提示
“最高级”“最佳”……这类广告词禁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办[2017]6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广告市场秩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并对该类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1.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2.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食品广告中涉及食品名称、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5.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6.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7.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8.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发布广告。
9.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0.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1.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治疗作用。
12.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13.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14.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
15.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6.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