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私自隔离停车区行为后被劝人死亡,劝阻人是否担责?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以案释法,为社会大众树立了正确而鲜明的道德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位于南阳市某初中校门口旁,一对夫妻经营着一间店铺。店门前人行道上由南阳市市政管理处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平日里,学生和接送学生的家长们都把非机动车停放在这里。而该夫妇认为该停车位停车后既影响其门前交通,又影响其生意,所以他们就用一根红绳绑在店门口东西两边的树上,将该停放区域隔离。
1月5日13时许,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店门前停车位上,男店主付某跑出来对该学生说这里不许停车,并与该学生发生争执。此时,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云骑电动车正好从附近路过。李某云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对付某进行了询问,并就相关停车位的免费停车情况作了详细解释。付某要求李某云出示执法证,李某云称现在不是上班时间自己未带证件,双方就停车位问题发生口语争执,见付某情绪激动,李某云不想与其纠缠就骑车离开了现场。
后据警方调取相关证据显示,李某云离开现场后两分钟,付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付某妻子先后拨打120、110,付某被急救人员拉走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发第二天,警方通知李某云接受质询时,李某云才得知付某身亡了。事件发生后付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李某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云赔偿原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宛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琳瑜积极与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医和医院的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反复观看现场视频,并到事发地了解现场情况。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李某云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李某云与付某死亡的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某云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
首先,被告的询问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李某云作为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行为,在非工作时间上前询问付某为何不让学生在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停车,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仗义执言,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而李某云询问付某为何不让停车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付某死亡的必然后果。付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高血压,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突发疾病致其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两者具有先后顺序,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李某云没有侵害付某生命权的过失或过错。李某云此前不认识付某,也不认识付某不让停车的学生,更不可能知道付某有高血压病史,不存在加害付某的故意,且李某云离开时并不知晓付某出现了意外并摔倒。原告诉称被告李某云明知付某摔倒后未履行查看、救护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付某的救治,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某云离开在前,对付某摔倒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也并不存在李某云延误其救治的过失情形,李某云对付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不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目前,该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此案承办法官刘琳瑜表示,本案中付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若据此判决李某云承担责任,不可避免的将要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降低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及引领等功能,更与我们国家现行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相悖。
李某云对付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倡导。
法院的判决书不仅是裁判是非的标准,更是为广大公民树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确导向,法院认定李某云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既是对李某云的慰藉,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既为热心助人者壮了胆撑了腰,也为今后人们再遇到此类情形时挺身而出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创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编辑 吉倩倩 实习生 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