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局发布消息,自3月25日零时起,洛阳市城市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违法停车影响道路通行或造成交通拥堵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留现场处罚权。
3月25日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查处未办结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继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3月25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对于不及时缴纳罚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编辑:刘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