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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在京发布两款银行保险新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1  浏览次数:9405
核心提示:12月3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在京举办银保渠道2021年新产品发布会。

12月3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在京举办银保渠道2021年新产品发布会。活动现场发布了中国人寿银保渠道首款递增型年金保险——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以及保额递增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


“银保市场潜力巨大,客户对具有保障、养老、健康、医疗等功能的保险需求比较强烈。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满足银行客户多元资产配置中的保险保障需求,公司推出了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和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中国人寿介绍。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举措,重点提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紧紧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打通堵点,补齐短板,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从行业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银保新政,要求银保渠道必须回归渠道本源,坚持高质量发展。中国人寿实施“鼎新工程”改革后,明确银保渠道要回归渠道,专注银行代理业务。

2020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中国人寿银保渠道深入贯彻公司“重振国寿”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鼎新工程”改革部署,坚持“规模与价值并重、探索新模式”渠道定位,突出“银保姓银”发展特色,转型创新升级,专心专注专业,蓄积银保渠道发展新动能,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交费灵活,投保广泛,给付多样,年金递增。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保险期间。投保后,被保险人享有如下保单权益:

一是特别关爱金。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可根据合同约定领取特别关爱金;二是年金。自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可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年金;三是呵护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领取呵护金;四是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的身故/高残保险金额按合同约定方式复利递增,客户享有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符合条款约定,可以豁免续期保费,可选择年金转换权益。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投保后,被保险人享有如下权益:

一是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按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是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条款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是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四是保险费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五是转换年金权益。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人寿银保渠道成立20周年。在我国继续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个人商业养老第三支柱养老保障的大背景下,中国人寿将积极发挥国有控股金融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持续强化产品研发力度,以专业服务和多样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保险保障需求。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详情请咨询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热线95519或到当地中国人寿营业网点咨询。)(吕珊)

来源:中国人寿

编辑:李亚键

审稿:刘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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