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吴军 文图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于2019年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此时,是否制定适用于黄河全流域的治理法(以下简称《黄河法》)系首当其冲的问题。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于2019年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此时,是否制定适用于黄河全流域的治理法(以下简称《黄河法》)系首当其冲的问题。
2020年11月29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论坛在河南郑州举行。来自中国社科院、黄河流域其他省市区社科院及部分高校、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代表和专家近200人,齐聚一堂,共同探讨黄河流域法治保障的立法、执法及智库建设等问题。
制定《黄河法》,可为国家重大战略定“规矩”
黄河宁,天下平。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姚文广在致辞时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强力实施,制定《黄河法》十分必要。
制定《黄河法》,可依法破解黄河水资源短缺难题。黄河属资源性缺水河流,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2%,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养育着全国12%的人口,灌溉着全国15%的耕地,承担着400余座大中城市、县(市、旗)以及大量能源基地的水源保障任务。黄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远超国际公认的40%生态警戒线,大大超出了其承载能力,严重威胁国家水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黄河法》,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统筹黄河干支流,使“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提高黄河水安全的保障能力。
姚文广称,目前,国家层面有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有《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现行相关立法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为单一,部分制度存在空白,缺乏系统整体性。因此,十分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具有流域法、综合法和特别法性质的《黄河法》,对现行一般法律制度作出细化、突破和创新规定。
《黄河法》基本原则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
“‘黄河法’立法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兰州大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研究所所长俞树毅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不仅是水危机应对的策略,还在于它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
以流域为空间展开生态文明,尤其是跨省际的大江大河,因其耦合了流域治理要求,能规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异质性,增强协同性,进而也就为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统合提供了动力。
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韩卫平称,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基于黄河流域面临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提出了制定《黄河法》的立法构想。回应时代需求,水利部已将组织开展《黄河法》立法调研和前期论证工作列为2020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重点内容,并制定了《黄河法》立法前期工作方案。
韩卫平分析认为,黄河流域治理应当遵循综合治理、保护为重、以水定需、节水优先、高质量发展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之间不是各自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其中,高质量发展原则在《黄河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其是黄河立法的根本遵循。其他原则则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实现提供了方法指引。
制定《黄河法》,可借鉴《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
俞树毅认为,《黄河法》制定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的立法保障体系建设的龙头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现有黄河流域立法全面否定,而是通过《黄河法》的制定同步优化立法保障体系结构和健全保障内容。
目前,《长江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近期颁布,成为我国第一部实质意义的国家重点江河流域立法。该草案的呈现,凝结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顶尖学者和实务专家近30年的心血。较之《长江保护法》立法,《黄河法》之制定虽然适用范围、问题面向等都明显不同,但是其立法机关、指导思想等仍是一致的。
在定位上,都是“一河一策”原则下大江大河的基本法;在制度创设上,都需要贯彻生态文明制定与流域治理的结合;在立法机关上,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和制定。因此,研究、学习并汲取《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有助于更快、更好地完成《黄河法》立法工作。
统筹:赵强
编辑: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