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查实,案件原告故意提供虚假被告联系方式,法院依法对其开出了5000元的“罚单”。
在原告张某诉被告葛某、新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为了避免公告送达、节省诉讼时间,尽快达到诉讼目的,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葛某虚假送达地址,并以自己名义办理电话卡伪造成被告联系方式提交给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红旗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新生发现张某可能存在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法院审查证实,原告张某故意提供被告虚假电话号码、虚假送达地址,并由其哥哥冒充被告签收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造成不良影响,遂依法对张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张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6月18日,张某来到红旗区法院自愿缴纳了罚款。(编辑 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