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马千惠/文
“你旺我旺大家旺,新的一年,我们要旺。”每当电视播到这一广告,儿时的80后、90后就会从沙发上一跃而起,喊道:“我也要旺旺”。
时间飞逝,吃旺旺的小朋友长大了,如今猛然发现,“难道旺旺也长大了?”——市场上出现的一款旺福旺大礼包,神似旺旺玩偶造型。
我们在忙着长大,却忽略了旺旺被仿冒的尴尬。


▲ 旺福旺,旺旺,两个包装让人傻傻分不清
“旺旺大礼包”和“旺福旺大礼包”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2019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了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各10个。
其中,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旺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 年 12 月,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旺福旺大礼包”和“旺 e 旺大礼包”所使用的商标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旺旺食品)十分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
河南商报记者发现,网友们在网络上晒出的各式各样的“旺福旺大礼包”也是红色的包装,包装袋上同样印了上了大大的“旺旺”两字,与旺旺食品不同的是,这个包装,在中间用金色印了个浅浅的“福”字,不仔细看还以为那是旺旺给自己弄的装饰。同时,这两个包装上面的人偶造型,近乎一模一样,简直就是亲兄弟。
商标侵权?重罚!
其实,宜兰食品早已将其玩偶造型和“旺旺”字体注册了第30类商标,涵盖饼干、煎饼、谷类制品、方便面、米果等产品。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河南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旺福旺大礼包”和“旺 e 旺大礼包”共计 3222 箱,案值 8.7 万元,至被查处时尚未售出。
东方食品的这一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9 年 2 月 1 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 18 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一案件,属于典型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行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制止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台资企业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商标侵权不仅会对商标持有人产生不良的影响,更会损害到消费者的权利,但专利侵权对于企业来说可谓是致命地一击。自己辛苦研发出来的产品,却被别人轻松模仿,专利持有者想想就觉得生气。
广东美的举报宁波先锋电器侵犯专利权
另一个案例,同样有警示意义。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一种用于风扇产品的装配结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了“2019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6月,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风扇产品(型号 FS40-19E)的风叶固定扣与自己2017 年 12 月 5 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十分相似,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立即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辩称,在 2015 年 10 月就已生产该种风叶固定扣,而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日是 2016 年 1 月 27 日,专利申请日明显晚于自己的产品开始生产的日期。
宁波先锋电器认为自己所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风叶固定扣属于现有技术,同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不侵犯专利权。
是狡辩还是冤枉?
宁波先锋电器的辩解成立吗?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典型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案例,被控侵权产品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广东美的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宁波先锋要证明这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或是自己已经在使用的技术,需要提供一些能够证明被请求人曾经生产、销售过的资料,或是社会上已经在使用了的相关证明资料。
例如,生产记录、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物流单、对外展览产品的相关链接等都可以证明其拥有先用权。在证据足够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就能成立。
但是,在这一案例中,宁波先锋电器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公司内部资料,由于内部资料公信力不足,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宁波先锋电器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不成立。
宁波先锋电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包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电风扇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9 年 7 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被宁波先锋电器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
统筹:赵强
编辑:李兴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