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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拟征地766.7亩,涉4镇12个社区(村庄)!详情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7  浏览次数:11126
核心提示:3月17日,洛阳市政府发布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通告称,同意洛阳市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东社区等4镇(街道)、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1.581公顷(其中耕地27.505公顷、园地2.2381公顷、其它农用地1.8379公顷)、建
 


3月17日,洛阳市政府发布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通告称,同意洛阳市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东社区等4镇(街道)、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1.581公顷(其中耕地27.505公顷、园地2.2381公顷、其它农用地1.8379公顷)、建设用地18.963公顷、未利用地0.5702公顷。以上共计51.1142公顷,作为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详情如下: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5.3638公顷,其中农用地5.2008公顷(耕地4.4737公顷、其他农用地0.7271公顷)、未利用地0.16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本社区水浇地、西至李南社区村界、南至李南社区村界、北至本社区水浇地,拟作为科研教育用地。

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1.8052公顷,其中农用地11.3632公顷(耕地10.9446公顷、其他农用地0.4186公顷)、建设用地0.1669公顷、未利用地0.275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李东社区村界、西至本社区水浇地、南至本社区水浇地、北至李东社区村界,拟作为科研教育用地。

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0.4266公顷,其中农用地0.2945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0.132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本社区水浇地、西至李东社区村界、南至本社区水浇地、北至李东社区村界,拟作为科研教育用地。

征收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0.188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7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本村城市用地、西至本村城市用地、南至本村水浇地、北至本村水浇地,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诸葛镇司马社区集体土地14.094公顷,其中农用地3.0335公顷(耕地2.6531公顷、其他农用地0.3804公顷)、建设用地11.060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孔明街、西至本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本社区村庄、北至本社区城市用地,拟作为商服用地。

征收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7.5599公顷,其中农用地4.8626公顷(耕地4.5683公顷、其他农用地0.2943公顷)、建设用地2.697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社区村界、西至本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本社区村庄、北至本社区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诸葛镇诸葛社区集体土地4.4104公顷,其中农用地4.3878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22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本社区城市用地、西至刘井社区村界、南至本社区水浇地、北至本社区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龙门街道办事处李屯村集体土地3.2272公顷,其中农用地2.2381公顷(全部为园地)、建设用地0.989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龙门街道办事处南刘村集体土地0.808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龙门街道办事处商屯村集体土地1.456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关林街道办事处辛庄村集体土地0.04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42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关林街道办事处练庄村集体土地1.727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718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6025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政府7楼,联系电话:6515671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通告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另外,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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