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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亿私募备案监管再升级:非标借贷、先备后募等乱象将迎封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4  浏览次数:9260
核心提示: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下发了酝酿已久的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须知》),从私募基金性质、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运作等多个维度对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私募市场的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下发了酝酿已久的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须知》),从私募基金性质、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运作等多个维度对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私募市场的整体性监管正迈向新阶段。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下发了酝酿已久的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须知》),从私募基金性质、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运作等多个维度对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从《须知》来看,未来不属于私募基金业务范围、从事或变相从事信贷、民间借贷等非标融资类产品(下称非标类私募)的备案将受到明显限制,根据“新老划断”规定,这一新政将于明年4月1日起执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须知》的落地将在产品备案环节强化私募行业监管,进一步促使行业告别“名基实贷”等并不属于基金业务范畴的类借贷业务,引导私募行业回归“基金”主业本源。

封堵融资类活动

虽然《备案须知(2018版)》已对“名基实贷”等伪私募活动进行了限制,但一些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资和治理环节仍然存在未能全面有效解决的老问题。

“一是仍有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二是利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仍然存在且有普遍化趋势;三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突出。”中基协有关人士称,一些新情况、新形态和新风险也同时涌现。

“P2P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面临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私募行业通道化现象加剧;私募基金‘老壳新用’等规避监管要求情形多有发生。”上述中基协有关人士表示,“去年4月份资管新规的发布,也对备案监管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要求。”

“近年来在阜兴系、先锋系等一系列民间集资案件中,‘私募产品’成为了被民间集资活动利用的融资工具,给金融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北京一家私募机构负责人刘鹏(化名)认为,“因此有必要出台新政对具有借贷、融资类活动属性的伪私募产品进一步出清。”

从《须知》来看,监管层仍将体现为借贷、非标一类的“伪私募产品”的封堵放在了重要位置上。

例如备案《须知》以类似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了“变相从事借贷业务或投资信贷资产”、“从事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通过无条件刚兑条款变相从事借贷活动”等五项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投活动。

并不止于定义上进行限制,《须知》还在诸多细化政策上进行了配套跟进。例如针对一些隐匿于股权类私募中的“假股真债”套利活动,《须知》对股权类和资产配置两类私募产品提出约定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以上的要求。

“许多‘假股真债’的项目因为底层资产是借贷项目,因此回款周期通常在1-2年左右,但真正的股权投资产品往往具有长期投资的特点,5年以上的存续期安排有助于进一步筛选出真正做股权投资的产品。”上海一位接近监管层的PE机构负责人表示,“当然对于机构来说,这个5年存续期也是灵活的,如果项目到期可以提前清算退出。”

“整体来说还是在限制私募基金做类借贷业务,让其回归基金投资的本源。”刘鹏表示。

限制“先备后募”

在封堵“伪私募”备案的同时,更多与私募行业有关的乱象也在备案监管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梳理。

例如《须知》针对一些特殊的基金模式提出了托管要求,其中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以及后续通过公司、合伙两类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的前端嵌套类私募基金,均需要由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托管。

“如果是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本身就有工商层面的确权,同时公司也有股东会等治理结构来监管投资运作事宜。”上述PE机构负责人表示,“但契约型、资产配置类和嵌套类产品,投资运作过程可能存在‘黑箱’问题,所以必须通过托管人机制来强化投资者保护。”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层面,《须知》同样强调需要对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需要穿透到底层审查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者人数是否违规。

“有些私募机构为了利于募集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进而通过售卖合伙基金的份额来‘大拆小’,造成了一些投资者以更低的资金参与私募产品投资的情况。”北京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人士表示,“穿透核查则意味着将对这一类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须知》还针对私募募集备案状态下的“先备后募”现象采取了相应措施——即明确要求私募股权、资产配置两类私募备案完成后应封闭运作,不得再以随意开放申赎等方式变相从事“先备案、再募集”的活动。

“根据《基金法》要求,私募从属于自律监管范畴,所以应当先募集、再备案,但有些私募产品先拿几百万元来做备案,备案完成后再进行大规模的募集。”上述私募人士表示,“这种行为有拿协会备案当‘背书’去募集的问题,很多投资者不了解私募产品的自律备案式监管模式,进而导致其投资决策受到干扰。”

不过,新规也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备案后追加认缴额预留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例如只要私募基金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采取公司/合伙型或已安排托管机制的,可以后期追加不超过备案时认缴本金3倍的认缴额。

“有些股权基金的确存在LP需要等待完成备案的时候才能进入,为了制度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即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后期增加最高3倍的认缴额。即1亿元的备案本金,后期还可以增加3亿元的认缴额度。”上述私募人士坦言,“这一规定有效限制了先备后募的乱象,但同时也在空间上保护了一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中基协对此表示。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河南商报见习编辑 王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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