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将一些不适合予以惩戒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条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条例》明确,省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而未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物业费等信息,是否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对此,《条例》增加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于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哪些激励措施?《条例》作了具体明确,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信用主体采取的激励措施过于单薄,应当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正面导向作用,让守信践诺者获得更好的机会、享受更多的便利。对此,《条例》增加规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记者:董艳竹
编辑:吉倩倩 实习编辑 吴冰
来源:郑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