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高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落实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这十类“检察业务”均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内】
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
《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已有的和拟制定的相关规定,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参与监督的十类具体方式。
其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八类具体办案活动和一项兜底活动,来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包括: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比如,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此外,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即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如何确保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9月2日,河南商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截至2019年8月底,全省共有人民监督员879人,其中省级人民监督员83人,市级人民监督员796人,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707起,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司法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
如何确保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上述规定也予以了明确。
《规定》第十六条提到,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要求,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第十九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上述两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尊重。
而且,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据介绍,《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 :华丽娟 实习编辑 王红春
来源: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