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担保,人人都不陌生;若要问起担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却不是人人都清楚。7月24日,被执行人郝某就因随意为人提供担保且拒不还钱而进了拘留所。
2016年年底,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被告郝某为其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郝某分期偿还30万元欠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便销声匿迹,执行干警多次来到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寻找,但就连村委会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王某某其人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具体位置。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和郝某名下财产查询,成功查到郝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依法将该房屋查封。
得知房屋被查封后,郝某自觉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是借款“见证人”,借款不是自己花的,认为法院没有理由查封自己的房屋,并要求执行法官解封自己的房产。在听完被执行人郝某的“诉苦”后,执行法官首先告诉郝某,担保人并不只是借款的“见证人”,还是借款的“保证人”,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清偿债务,保证人就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随后,执行法官再次向郝某释法,劝导其先履行法律义务,之后可以再次通过法律渠道向借款人追偿。但郝某仍坚持不愿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编辑:华丽娟 实习生王路路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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