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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新规: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八类纠纷立案有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9  浏览次数:118947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
          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调解程序前置,开展民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

《规定》明确了适合诉前调解的八类纠纷,包括小额诉讼纠纷、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就这些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诉前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或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诉请后7日内立案。

《意见》明确,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由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协会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根据《意见》,人民调解工作室常驻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县(市、区)司法局共同研究提出选聘方案,经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协会聘任后,颁发聘书,统一管理。

作者: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编辑:编辑 华丽娟 实习编辑 马千惠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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