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也就是说,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少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有的并不知道“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面对商家的“解释”往往以沉默面对,少有消费者较真维权。市场监管不力是“最终解释权”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今,大到商家的宣传海报,小到简短的顾客须知,“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几乎随处可见,而对这种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却没能够及时纠正制止。
要想杜绝这种“霸王条款”,既需要商家诚信经营,也需要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而更关键的是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并提高违法成本,真正让不讲诚信、违法经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刘予涵)
编辑:河南商报 郭爽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