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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最终解释权”当“护身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9  浏览次数:10166
核心提示:宁波市奉化区张先生近日在某网吧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200元,以会员价消费了40元后想退卡,并希望退还卡内余额160元。而网吧经营者以会员卡上所附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不予退卡,张先生无奈下拨打12315投诉。(见2月18日《宁波日报》)最终解释权违背了
 宁波市奉化区张先生近日在某网吧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200元,以会员价消费了40元后想退卡,并希望退还卡内余额160元。而网吧经营者以会员卡上所附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不予退卡,张先生无奈下拨打12315投诉。(见2月18日《宁波日报》)

    “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也就是说,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少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有的并不知道“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面对商家的“解释”往往以沉默面对,少有消费者较真维权。市场监管不力是“最终解释权”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今,大到商家的宣传海报,小到简短的顾客须知,“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几乎随处可见,而对这种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却没能够及时纠正制止。

    要想杜绝这种“霸王条款”,既需要商家诚信经营,也需要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而更关键的是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并提高违法成本,真正让不讲诚信、违法经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刘予涵)

编辑:河南商报 郭爽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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