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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发现收电商费、首付分期、补充合同,请立即举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4  来源:河南商报  浏览次数:11598
核心提示:2月14日,郑州市房管局发布《房地产消费警示》,重申了购房者需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商品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禁止“会员费”等话题。
 2月14日,郑州市房管局发布的一则消费警示掀起波澜。这份《房地产消费警示》不仅重申了购房者需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商品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禁止“会员费”等话题;针对“首付分期”、“在购房合同外附加补充条款”等开发商、中介机构的擦边球营销手段,重申禁令,并欢迎购房者在遇到权利受损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河南商报记者获悉,《房地产消费警示》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要严格遵守住房限购政策。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住房限购政策,诚信购房,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证件、材料,不论是购买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都需要购房者签署购房承诺,如因不实申报产生的纠纷及风险,将由购房人承担交易后果和经济责任。同时,对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公司许诺补缴社会保险、个税或代办相关证明等虚假宣传,包括不法人员推销有偿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的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切记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如发现或遭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或个人诱导、提供或协助办理虚假证明材料,可拨打电话965559投诉。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不要购买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首先,从个人或房产中介处购买二手房,要认真查看房屋产权证书,没有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是禁止交易的,如坚持购买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房屋,极易引发纠纷,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责任,将完全由个人承担。其次,从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定要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在销售现场通过公示内容查看,也可登陆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进入预售许可前公示、预售许可后公示栏目进行查看。如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不要随意交纳“电商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在购房过程中,对所有需要交纳的费用,要认真细致地查看,有疑问要明确提出,对开发企业、中介公司或个人要求交纳的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要坚决拒绝时,不要有丝毫侥幸心理。如发现开发企业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可立即向市物价管理部门举报,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

不要接受购房“首付分期”服务。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资金不足时要寻求正当渠道筹措,不要参与开发企业、中介公司或个人提供的“首付分期”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如发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有此类问题的违规行为,请立即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要谨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就要生效,因此要慎之又慎。首先,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一种民事合同,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前,要认真查看认购协议书,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本及所有附件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次,要对合同条款逐条推敲,文字表达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尤其是一些涉及房屋价款、房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一定要弄清弄懂条款内容,不要勉强签订。最后,有条件的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文本签订前请专家或律师审核,切实防范购房风险。如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反映。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不断深入,投资投机性需求得到有效抑制,房价走势平缓,房地产市场逐步趋于平稳。同时,限购政策持续执行,房贷利率居高不下,消费者购房更加理性,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周期变长,资金回笼变慢,不排除极个别项目因资金紧张出现违规销售现象,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购房风险,特此向消费者购房过程郑重提醒以上几点。

作者: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高瞻展 记者 张贺明
编辑:河南商报 韩坦道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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