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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针对“霸座”“抢方向盘”增加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4  浏览次数:11405
核心提示:民法典编纂工作继续推进!今年8月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引发社会热切关注。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

   民法典编纂工作继续推进!今年8月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引发社会热切关注。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就高铁“霸座”、公交车抢方向盘、虚假捐赠等社会热点做出回应。

    亮点1 针对“霸座”“抢方向盘”等不良社会现象增加新规

    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高铁“霸座”事件,让本应是基本常识的按票就座,成为社会热点。

    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致车上15人无一生还,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抢方向盘”的不理智行为成为社会公敌。

    记者了解到,合同编草案第十八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

    针对一审稿,有人提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草案作出三方面重要修改。

    草案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草案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亮点2 寄快递、点外卖都能遇到的格式条款,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2012年4月,李某选用快递方式向某淘宝商家退货,李某按照通常货物邮寄标准费支付了快递费70元,没有对邮寄货物进行保价。随后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8000元的损失李某承担,快递公司以快递服务合同约定未填写保价金额的,只赔偿普通快递件价值500元为由拒绝。

    随后,李某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背面关于是否保价等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未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程度,且递送货物丢失是因为存在重大过失引起,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李某8000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案例只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各种格式合同中的其中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深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格式合同无处不在。比如网购、比如骑共享单车、比如用手机点外卖、比如用网约车平台打车等,格式合同无处不在。不过,由于这些合同一般是电子版,字数较小,不少消费者没有注意到。

    一旦发生纠纷,对方拿着合同说事,消费者是不是很“被动”了?

    别怕,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了提供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编草案一审稿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亮点3 打击虚假捐赠,不可撤销合同情形拟新增“助残”

    每次灾害发生后,全国各地也涌现出大量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捐款,帮助受灾群众。在这个过程中,不乏个别企业为了达到“自宣”的目的,给困难群众送上大大的一张“支票”,随后却不兑现,让温暖支票变成了“空头支票”。

    法律对这类行为予以约束。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情形中增加“助残”。

    因此,草案二审稿在上述两个条款中,均增加了“助残”情形。

    背景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43万余条,近年最多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2018年11月3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437986条,这是近几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这说明了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高度关注。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经研究,本次常委会将对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进行再次审议。

记者: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 段伟朵 文图
编辑:河南商报 郭爽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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