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买的是重病保险,但真的患了重病,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徐先生的愤懑可想而知。看到徐先生的遭遇,义愤填膺的网友纷纷谴责保险公司,力挺徐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然而,令所有人感到意外的是,徐先生败诉了:法院以徐先生选择的支架术,不在附加重疾险约定的保障范围为由,支持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决定。尽管徐先生和家人表示还会继续上诉,但说句实在话,他们胜诉的几率微乎其微,原因在于“附加重疾险约定的保障范围”确实白纸黑字写在保险合同里,只不过隐藏在厚厚的合同文书中难以被人察觉。
尽管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徐先生的诉讼并无意义——通过此次诉讼,能够使人看清楚保险合同中的诸多陷阱,以及投保人维权时面对的巨大困境。其实,徐先生的败诉并非偶然,有无数与徐先生有相同经历的人,都在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过程中败下阵来。究其原因,保险合同中有太多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每一条都足以成为日后难以逾越的维权障碍,因为合同一旦签字生效,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经认可了全部合同条款。
面对“重疾险”,普通人想当然地认为涵盖所有重大疾病,实际上,多数保险推销员也正是以此来推销的。然而,保险合同中不仅明确约定了理赔的疾病种类,而且细分至相应的治疗手段。换句话说,只有特定疾病的特定治疗方式,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发生合同纠纷之后,保险公司当然可以归咎于投保人草率签字,不过,投保人真能认真得起来吗?保险合同动辄十几页,各种法律术语与医学术语充斥其中,普通投保人即使有耐心看完,多半也是一头雾水不明就里,最终只得草草签字。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合同中的每一个字都经过法律与医学专业人士的推敲审核。此类合同纠纷,从开始就注定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投保人的胜算能有多少?
值得一提的是,“重疾险”的保费普遍较高,这也正是投保人不了解情况的真实反映——如果知道只有特定疾病的特定治疗方式才能理赔,多少人还会选择这样的险种?从法理上讲,保险公司有权约定理赔种类和范围,但前提是,必须在合同醒目位置予以标注,不能刻意隐瞒诱导投保人。不可能要求每个投保人都成为法律专家与医学专家,对于那些看不懂的保险合同,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敬而远之。如果每个人都选择用脚投票,受到伤害的注定是整个保险行业。从这种角度来看,让投保人感到“保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编辑:河南商报 郭爽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