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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女子未婚被居委会“除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5  浏览次数:10956
核心提示:沙窝李社区公告栏沙窝李村村务若干问题明白卡公告 我没有结婚,却无故被除名了。12月4日,家住郑州新郑龙湖镇沙窝李社区的30岁居民李女士向大河报反映,觉得居委会做法不妥,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反映】没有结婚,却被居委会除名了说起自己被除名一事,

 
沙窝李社区公告栏

“沙窝李村村务若干问题明白卡”公告

  “我没有结婚,却无故被‘除名’了。”12月4日,家住郑州新郑龙湖镇沙窝李社区的30岁居民李女士向大河报反映,觉得居委会做法不妥,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反映】没有结婚,却被居委会“除名”了

    说起自己被“除名”一事,家住新郑龙湖镇沙窝李社区的李女士显得很无奈,一脸的委屈。

    据李女士介绍,她是1988年出生的,今年30岁,之前是沙窝李村人,后来村子拆迁,转为沙窝李社区,目前未婚,平时和父母一起居住。

    她回忆,11月2日,居委会社区在公开栏处贴出来一张“沙窝李村村务若干问题明白卡”公告,旁边还有其他文件,上面显示自己是挂靠。谁知,过了20天左右,第二次贴出来的公告却没有自己的名字,连“挂靠”都没有了。

    李女士告诉记者,公告听说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上面有没有名字,直接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挂钩。随后她咨询了居委会工作人员才知道,已满30周岁,且长期在外不享受相关福利。对方坚称,在不在外不清楚,他们依照的是之前村里的村规民约。

    “当时就很纳闷,我在郑州上班,还没有结婚,为何会把我给‘除名’了。”李女士说,作为一名居民,户口本上有她的名字,也没有迁出过,在没有出嫁前,他们不应该剥夺任何权利。如果这一次享受不到待遇,以后肯定会对其有影响。

    李女士表示,居委会这样做是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存在歧视女性的嫌疑,让她心里很不舒服。随后她找到相关部门也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法。

    无独有偶,和李女士同样遭遇的还有同村的另一名女子。

    这名女子称,她也30岁未婚,自201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在一所私立学校任教。按照村规民约取消了她的相关待遇,因此也不再成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东中的一员。

    【回应】户口还在,不享受股权相关福利

    李女士提供的“沙窝李村村务若干问题明白卡”文字显示,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本村村情,在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下,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现将沙窝李村村务若干问题决定公布如下,其中第一条第一小项内容显示:闺女长期在外,年龄超过30岁,不再享受村组待遇。

    对此,李女士提出质疑,她也没有长期在外,为何不能享受待遇。

    记者检索发现,关于村规民约,近期大河报96211新闻热线收到不少类似线索,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涉及此方面的内容。

    那么,事实真如李女士所说吗?居委会又该怎么解释?

    12月4日下午,沙窝李社区居委会主任李先生在受访时说,否认李女士“除名”的说法,并称其户口还在沙窝李户口本上,除了公安机关外,他们无权给任何一个人进行除名。李先生表示,2004年,沙窝李村制定了村规民约。上面明确有这一条,超过30岁,不再享受相关福利。这样做也是按照村规民约执行的,所涉及的两个人,结婚与否具体不清楚。只要身份证上的年龄超过30周岁,都会严格执行。

    李先生表示,对李女士等人的反映,也多次给其解释,不可能推翻之前的村规民约。如果认为不合适,她们可通过信访,或者司法途径。“只要是法院判决村规民约无效,咱们就立即执行,恢复两人的福利。”

    【说法】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部分女性待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当事人之前是村民,后演变为居民,虽然身份发生变化,但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化,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他说,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了部分女性居民在农村集体组织中应当享受的居民待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从大的方面来说,《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村民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牾。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赵律师表示,本案女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还可以向妇联投诉,妇联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记者: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吕高见 文图
编辑:河南商报 郭爽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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