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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明确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9055
核心提示:《通知》规定:购房申请人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妥善解决房改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今年9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该局就《通知》中直管公有住房参加房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不再享受购买房改房的资格。参与房改的,市房改办受理时间截至2019年2月28日。

  为做好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房管局明确《通知》中关于购房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如下: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主择业人员。

  《通知》规定:购房申请人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其中,对于以下情形视同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1.夫妇双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租赁合同显示的承租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办理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的; 2.夫妇双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与其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已成年且现在没有其他住房,在夫妇双方都亡故后,家庭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的;3.2000年以前已承租直管公房,2000年以后拆迁安置重新办理的承租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4.符合“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的规定,出生年龄在1980年以后的,须提供工作单位正式的招工手续。

  此外,市房管局对《通知》提及的关于在直管公房拆迁过程中对已交过超面积款问题,本次房改售房的处理意见进行明确:已交过拆迁超面积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重复缴纳房改购房款,在计算购房款时只收取整套房屋建筑面积减去原交过超面积部分,本次收款面积部分作为享受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依据;在购房人登记表和房改办《家庭个人住房档案》计价面积栏备注“该房交过XX┫拆迁超面积款”字样。

记者:郑州日报记者 覃岩峰 曹婷
编辑:河南商报 韩坦道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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