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而明目张胆、“霸气”十足,时而又玩起“隐身术”“变脸术”,纷繁复杂、难以名状。它便是“霸王条款”。有人可能会疑惑:商家很少与我们签合同,哪里能看出是“霸王条款”?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利用“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不时发生。当你在美容卡、健身卡、消费卡上看到“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在购物时瞧见店堂里挂着“打折商品、珠宝首饰概不退换”,与朋友外出用餐时在饭店里看到“禁止自带酒水”,你就已经是“霸王条款”的受害者了。
尽管时下市场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限制性的“条款”“规定”等也多了起来,尤其是含有大量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如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曾向社会公布的合同“霸王条款”,就涉及金融保险、旅游餐饮、房地产、物业管理、邮政电信和公交运输等多个行业。譬如,“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等,不胜枚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以此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而,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已有10年,但名目繁多的“霸王条款”有增无减,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成为笼罩在消费者心头一片挥之不去的阴霾。
倘若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的始作俑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单方面的“自话自说”,有意规避法定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究其原因还在于,目前在不少生产、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很多生产者和经营者仍处于垄断或强势地位,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肆无忌惮地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成为“霸王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类型的经济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现阶段仍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有着垄断、强势色彩的经营者,他们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要么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要么是通过商家联盟或“行业惯例”“内部规定”,让消费者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要想彻底铲除“霸王条款”,就必须弱化某些商家、企业的垄断地位,或防止某些领域的商家“合谋”,努力促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力量均衡”。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应当以成熟的消费心态和理性的消费方式,擦亮眼睛,小心陷阱,敢于与“霸王条款”较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吴学安
编辑:河南商报 孙亚男